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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耕牛大盗”终伏法

时间: 2014-03-06 09:30 来源: 谷城县法院

历时年余,翻供数次,被传得神乎其神的“耕牛大盗”案日前在谷城县法院获判决。“耕牛飞盗”尚某获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1年3月至2013年1月间,凭着一辆摩托、一把尖刀、一根钢筋棍偷盗的尚某先后窜至谷城县南河镇、庙滩镇等地,趁夜深人静之机,将农户牛棚内耕牛盗走牵至附近河滩、树林等处予以宰杀,尔后将牛肉运出销赃。2013年1月29日,尚某盗窃耕牛后进行屠宰时被失主发现并报警,尚某弃牛逃跑,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时提取指纹一枚。在强逼之下,尚某于5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其期间以相同手段作案6起、盗得耕牛8头价值共计8万元的犯罪事实。6月,谷城县检察院公诉科在依法对尚某进行讯问时,尚某供述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交代均不属实,属刑讯逼供后的编造。对此,检察院立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根据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展开全面调查。通过调取羁押场所的犯罪嫌疑人入监、体检、提讯、看守所干警和驻所检察人员与在押人员的谈话记录、日志、监控视频等资料,以及询问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及尚某同监室人员材料,承办人员最终认定公安机关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同时依法将该案提起公诉。为确保该案庭审顺利进行,检察院申请法院通知两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院予以采纳。法庭上,尚某仍咬定原口供系公安机关非法手段取得,公诉人沉着冷静应对,在两名侦查人员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后,随后一一出示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证据间相互形成锁链,且证据来源合法,符合刑事证据“三性”的要求,经质证后得到法院的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