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中级法院又获国家级奖项!这次是因为......
日前,国家版权局印发《国家版权局关于奖励2020年度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的决定》(国版发函[2021]22号),对2020年度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第三批)的有功单位和有功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荣获国家版权局2020年度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杨晓波法官荣获有功个人。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投资人于2013年12月29日在南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非公司私营企业“南漳县大众书社”,经营范围包括图书批发、零售等。自2016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从河北省保定市的朱某某、胡某某及山东省聊城市的王某某、赵某等人手中购买署有“人民教育出版社”的中、小学教科书、署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小学教材全解》系列图书、署有“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新华字典》等工具书对外销售。2018年1月18日,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南漳县公安局、南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南漳县大众书社”进行检查,从该书社经营场所及仓库中查获12030本疑似非法出版的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等教科书、《小学教材全解》《新华字典》等书籍。2018年12月12日,南漳县公安局又从被告人刘某某住处查扣《语文》《数学》《英语》等疑似非法出版教科书4851本。经南漳县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委托人民教育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及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进行鉴定,上述被查扣的书籍中,署名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语文》《英语》《化学》《数学》《中国历史》《物理》《世界历史》《道德与法治》《生物学》等系列教科书11,506本,署名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牛津高价英汉双解词典》《牛津中价英汉双解词典》《现代汉语词典》《新华成语词典》《古代常用字字典》《新华字典》《古代汉语词典》等工具书1603本,署名由“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小学教材全解》系列图书916本,共计14,025本,均为盗版图书。按照上述盗版图书的标价计算,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39,192.91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39,192.91元,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具量刑建议书,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本案查获的非法出版物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法官点评)
本案系湖北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督办案件,从立案到宣判,历时仅一个月,做到快审快结,被告人刘某某服从判决,未上诉。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即被告人刘某某销售盗版图书行为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批发、零售盗版图书,“发行”他人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且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依法应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不应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或者非法经营罪。
近年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假冒注册商标等刑事犯罪行为,从严从快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0年度共审结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件18人,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无一上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