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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债卖亲生子 获七年牢狱之灾

时间: 2014-03-31 16:31 来源: 老河口市法院

3月31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查,被告人魏某某和郭某某于2011年3月结婚,同年6月离婚,后二人仍来往,并于2012年10月24日生育一子。其后魏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打工,郭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打工并照看儿子。2013年8月魏某某因欠外债产生将自己亲生儿子卖掉以便还债的想法。为达目的,魏某某于2013年8月初在网络论坛“收养吧”上留言,称自己有两个儿子,一个8岁,一个不到10个月,因家庭困难,欲将10个月的儿子有偿送养,并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后多人与其联系均未谈成。

此信息被福建省泉州市的张某某看到后与魏某某联系,魏某某要10万元的补偿费。经二人多次电话联系进行协商,最终以95000元的价格达成协议,并约定在2013年8月20日由魏某某带小孩到泉州送人拿钱。达成约定后,魏某某给在青岛的郭某某打电话,谎称儿子的爷爷奶奶想孙子,要郭某某把儿子送回老河口。郭某某于8月17日将儿子抱回老河口市交给魏某某父母后返回青岛。魏某某于8月19日从济南回家对其父母谎称将儿子带回济南找人照顾,并于次日抱着儿子赶到襄阳市。当晚,魏某某准备好一份收养协议签上郭某某的名字按上自己的手印。8月21日魏某某带上儿子赶到泉州市,与张某某见面。张某某验证了魏某某随身带去的户口簿、身份证、收养协议等资料后,交给魏某某现金95000元,将魏的儿子抱走。魏某某返回山东济南,将80000元还债,余款挥霍。8月22日郭某某报警,10月24日老河口警方在老河口市汽车站将魏某某抓获,11月1日警方陪同郭某某从福建省南安市将小孩接回。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还债出卖亲生儿子,非法获利9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