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持有的枪支被判刑
“这也犯法啦?”枣阳居民任某直到被警方带回审讯的那一刻,还是一头雾水,本想打个野鸡尝下鲜,没想到还没见到野鸡就被公安机关给抓获了,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啊。近日,任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枣阳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2年4月,家住枣阳市兴隆镇的任某的父亲因病去世,任某在整理父亲遗物时,无意中发现父亲留下的“宝贝”—一把“土铳枪”和一小瓶黑火药及半斤钢珠,其遂将取回放置在家中。当年进入腊月后,任某准备筹备点年货好过年,听人说兴隆镇堂湾经常有野鸡出没,任某想起了自己的枪,干脆去搞点野味尝尝。2013年1月25日下午,任某拿着自己的“传家宝”同好友毕某一起来到堂湾,找好隐蔽位置后他们装好弹药静静等待猎物。正当此时,兴隆派出所巡逻队员恰好巡逻至此,发现了形迹可疑的两人,上前一盘查,从二人身上查获枪支弹药,遂将二人带回派出所讯问,并没收了非法持有的枪支。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经过,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枣阳市人民法院刑一庭主审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任某非法持有土制猎枪,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照该罪名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