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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引狼入室遭窃 小偷被判刑九个月

时间: 2012-12-13 15:00 来源: 南漳县法院

2012年6月15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乘公共汽车来到南漳县九集镇龙门集街道,被害人余笃福见马某晕车,请马某到自己家中休息,马某趁余笃福不备,遛入余笃福的卧室,从余笃福床上的枕头下盗走余笃福的邮政储蓄存折、身份证。当日14时许,马某到龙门邮政储蓄所盗取了存折上的存款人民币30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现金3000元返还被害人。

南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在案发后退缴了被害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