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法院妥善化解一起工伤待遇核定行政案件
枣阳法院积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妥善化解一起工伤待遇核定行政案件
近日,枣阳法院运用行政诉讼协调手段,妥善化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行政案件,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在案件判决后又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至此,这起极具上访苗头的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真正做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2011年3月22日,湖北三杰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杰公司)职工金凯乘同事崔长春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金凯死亡后,经三杰公司申请,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工伤(亡)认定,认定金凯为因工死亡。2011年8月份,金凯亲属高玉娥等三人为金凯工亡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三杰公司支付相关保险待遇。劳动仲裁部门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金凯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证据材料,视为申请人已得到足额赔偿为由裁定驳回其仲裁请求。三人遂向我院提起民事起诉,要求三杰公司承担金凯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告抚恤金等各项工亡保险待遇共计77万余元。此案经一审和二审,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三原告应当先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为由,驳回了其起诉。三原告又转向枣阳市医保局申请工亡保险待遇,但医保局认为金凯于2011年4月参加的工伤保险,应当从2011年5月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金凯死亡发生在2011年3月,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作出了书面答复。高玉娥、孙明利、金松兵不服,遂以医保局为被告向我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我院行政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敏锐地认识到,本案并不是一起简单的行政诉讼案件,因为原告高玉娥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先后进行了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其为已故丈夫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问题,一年多来在枣阳襄阳两地多个部门之间奔走,身心已极度疲惫,情绪非常激动,已有上访苗头,如果单纯就案办案,仅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简单下判,根本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和争议,必须将民事争议、行政争议进行综合考虑,认真地分析整个案件争议的由来、争议的焦点、当事人的心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才能够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但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因此,我院还是依照法定程序审理了此案。在案件的审理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上存在重大分歧,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并向上级法院汇报后,最终认定三杰公司已为金凯办理2011年3月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金凯从当月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枣阳市医保局作出的关于金凯不能享受工亡保险待遇的核定违法,遂判决撤销医保局对金凯工亡待遇有关事项的回复,责令其在本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对金凯的工亡保险待遇申请重新作出核定。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对本案进行协调化解,在耐心地做好判后释明工作的同时,多次约见各方当事人,认真地倾听他们的想法,耐心细致地与他们一起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案。经反复多次的协调,医保局终于接受了合议庭提出的解决思路,愿意对原告方给予经济补偿,原告方也同意放弃部分要求,最终以双方都很满意的结果达成了和解协议。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是我院积极推行运用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的又一成功范例,也是我院转变司法理念,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解决当事人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为目标,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到每一起案件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