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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含有保健品成分消费者打官司成功维权

时间: 2012-03-16 10:28 来源: 本院
  食品中含有保健品成分,顾客食用后身体不适。昨日记者获悉,经法院调解,超市方赔偿顾客800元钱。

  去年10月10日,市民彭先生到襄城万山一家超市花200多元钱购买了野菊花饮品等食品。回家食用部分食品后,彭某出现胃部不适、轻微腹泻和食欲不振的现象,小孩的皮肤也出现局部发红过敏反应。

  经市工商部门和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证,彭先生购买的食品中含有保健品成分。早在2002年,国家卫生部和有关部门下文,严禁把西洋参片、芦荟、玫瑰花、益母草、党参等原料添加在食品中,只能把这些原料加在保健品中。彭先生购买的这些产品无保健食品批号,是一种普通食品。

  彭先生认为,超市出售违反国家规定的食品,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今年1月,彭先生将涉事超市诉至襄城区法院。近日,襄城区法院审理此案,经调解,超市赔偿彭先生800元,并承担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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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洪    

文章出处:襄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