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路遭蜂蛰 报复获刑罚
时间: 2012-03-15 17:21
来源: 本院
  因过路意外遭到蜜蜂蛰伤而报复养蜂人,近日,枣阳市兴隆镇农民谢某被枣阳市法院一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第1页 共1页
  2011年1月13日13时许,谢某回家路过邻居彭某家门口时,被彭某家养的蜜蜂蛰伤。两人为此发生争执,谢某一气之下将彭某养的蜜蜂箱推到15箱,损毁蜜蜂96脾,给彭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600元,事发后,谢某因害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逃走。2011年11月9日,在亲戚的陪同下,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一次性赔偿彭某14000元。
  2012年1月17日,公诉机关以谢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枣阳法院提起公诉,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因泄愤而报复养蜂人,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由于谢某主动投案且积极赔偿了彭某的经济损失,故从轻对其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