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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伤邻里积极赔偿获谅解 法院依法判其有罪免刑处

时间: 2012-03-15 17:27 来源: 本院
  近日,襄州区法院判处一起因邻里间建厨房引发的刑事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事后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六万,获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依法免除刑事处罚。

  据悉,被害人与被告人李某的婶娘杨某是前后居住的邻居,被害人欲在杨某家门前的空地上挖地基建厨房,杨某认为影响了自家的排水和出行便上前阻止,发生争吵。李某闻讯前来阻止,未果,李某上前夺下被害人的铁锹,被害人捡砖砸李某头部,李某遂持锹砍伤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头皮裂伤,创口长达8.5cm,经鉴定为轻伤。事后,被告人李某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就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六万元民事赔偿的协议,并全部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先动手殴打被告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同时李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予从轻处罚。最终,襄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点评: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面对一起普通邻里纠纷时,头脑发热,行为一时缺乏克制致人轻伤,实属不该。襄州区法院在综合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的自身过错等多种因素后,最终对被告人作出宣告有罪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需要说明的是“有罪免予刑处”判决,并不意味着否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存在,而是在确定行为人存在刑事责任、具备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基础上,以免除刑罚的方法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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