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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有三份意外险 意外死亡索赔难

时间: 2012-03-15 17:37 来源: 本院
  中年男子程先生不慎摔了一跤,不幸次日身亡。当妻子拿着丈夫身前购买的3份意外伤害保单,找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程先生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为由拒绝理赔。3月8日,笔者从襄阳市樊城区法院获悉,此案一审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处保险公司全额支付投保受益人应得的11万元保险金。

  丈夫摔了一跤不幸身亡

  程先生是枣阳人,是一家酿酒厂的代理商。2010年12月2日晚9时许,程先生在家门口不慎摔跤,顿感不适。但程先生并未在意,回家后独自休息。3日凌晨,妻子耿女士呼喊程先生却没有回应。见丈夫表现异常,耿女士遂将丈夫送至枣阳市某中心卫生院抢救。医务人员施救时发现程先生已经死亡。

  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程先生双眼睑结膜充血,颜面部青紫,口唇十指发绀,左颞部有直径3.7厘米的皮下血肿,程先生因心脑血管意外死亡。

  妻子拿着三份保单索赔遭拒

  据了解,程先生生前,于2010年2月在一家人寿保险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障计划2份,保障时间为期1年,保险赔偿金额共计5万元;2010年10月16日,程先生又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为期1年,保险金额为6万元。

  程先生在投保期间,意外死亡,作为保险的受益人——耿女士拿着保单找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一系列审核后,以程先生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为由,拒绝给付赔偿。

  保险公司的结论让耿女士难以理解: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写得很是清楚,怎么就不能说明丈夫是死于意外呢?2011年12月23日,耿女士一纸诉状将这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意外伤害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保险金

  庭审中,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是不严谨的,无事实依据,不具备出具死亡证明书的资格。保险公司还称,被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在责任期限内身故或残疾,且意外伤害是被保人身故或残疾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才会给付赔偿金。在本案中,警方出具的死亡结论,并不意味着死者就是意外死亡。

  樊城法院审理认为,程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程先生签发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程先生死亡后,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结论其系因脑外伤导致心脑血管意外死亡,故保险公司应当依约对程先生的死亡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关于程先生的死亡不属意外事故,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不符。故法院依法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受益人耿某及其子女保险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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