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将油泵掩藏角落 下班时用衣服夹带外卖
  三名年龄20岁出头的戎某、尹某、李某均系某汽车部件公司劳务工,在车间主要从事集配工作,专门负责汽车零部件的倒运和整理。2011年8月至10月期间,戎某伙同尹某和李某利用上班的便利,将该公司生产的油泵藏在衣服内夹带出厂,多次盗取油泵共24台,获得赃款5万元。
  2011年10月8日,某汽车部件公司经核查发现油泵被盗,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赶到现场的民警经调看公司录相,发现戎某、尹某和李某有作案嫌疑,遂将正在上班的尹某和李某带回公安机关审查,两人如实交待了伙同戎某盗窃油泵及销赃的经过。同月14日公安民警将戎某抓获归案。经审查,发现戎某、尹某和李某还分别多次采取同样的方式盗取油泵23台、22台和20台。
  经襄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名员工所盗取的油泵价值分别高达10万元以上。案发后,戎某、尹某和李某的亲属分别自愿退赔27500元、27500元和12000元。
  樊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均系某汽车部件公司的劳务工,是利用上班能接触到油泵的便利条件,上班时将油泵偷偷藏在角落处,然后下班时将油泵藏在衣服内夹带出厂外卖。从其行为上来看,在厂内接触到油泵是工作上的安排,但带油泵出厂的行为是秘密窃取,而非利用职务之便,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均系主犯。
  至于在庭审中,三名被告人辩称其行为是职务侵占而非盗窃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未予以采纳。但三名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在公安机关退赔了失主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尹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一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