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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脂肪瘤切出五级伤残 患者状告卫生院索赔20万元

时间: 2012-04-19 16:56 来源: 本院
  切脂肪瘤手术中,高血压患者突发脑出血致残。患者认为医院诊疗行为有过错索赔20万余元。医院的医疗行虽与患者因高血压导致的脑血管意外无关,但院方存在术前告知书无患者签字的这一缺陷。4月10日,襄阳市樊城法院一审判决院方要适当承担黄女士的一些损失。

  2008年8月,黄女士因肘部内侧长了脂肪瘤,到牛首卫生院治疗。卫生院对黄女士做心电图等检查后,给黄女士注射麻药进行局部麻醉,进行脂肪瘤切除术,鉴于病情而没有让患者黄女士在术前告知书上签字。

  刚切至表皮时,黄女士突然吐词不清,左侧上下肢不能顺利抬起,经诊断为因高血压导致的脑血管意外。卫生院遂黄女士送往市区医院治疗。此后,黄女士两次入院治疗,花费治疗费用1.6万多元。

  当年11月15日,司法鉴定机构对黄女士的损害后果进行鉴定:黄女士因高血压致脑出血(中风),致左上肢瘫,构成五级伤残。

  此后,黄女士以牛首卫生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将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因伤发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0.34万元。

  牛首卫生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黄女士的脑血管意外无关。患者有高血压家族史,术前紧张、注麻药疼痛刺激可能是脑血管意外的诱发因素。这些医疗事故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存在的缺陷是术前告知无患者签字。

  法院认为,黄女士患脂肪瘤多年,其到牛首卫生院切脂肪瘤手术中突然脑血管意外,是由于黄女士自身的特殊体质和原发性疾病形成。黄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其患有严重高血压疾病多年,故对一般的紧张情况均能预料和控制。出现脑血管意外,与黄女士自身体质和情绪调整有直接关联。

  黄女士诉称牛首卫生院有过错,院方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黄女士不服市医学会鉴定又不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并最终放弃了法医学鉴定,黄女士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考虑到牛首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术前告知书上没有患者签字这一情节,牛首卫生院可适当承担一些损失,承担黄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6.38万多元的10%即638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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