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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条表述不当 本金差点成糊涂账

时间: 2012-04-19 17:04 来源: 本院
  因原告不识字,指派文化水平不高的妻子对借款人给付本金利息时所出具的收条表述不准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到法庭,使一桩案情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从一审到二审又到再审、提审,其耗时长达7年之久。4月11日,襄阳市樊城区法院基于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耿某仅支付了原告余先生的借款利息,没有偿还借款本金的事实,判决耿某向余先生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其利息。

  收条表述不当埋隐患

  这场纠纷缘于1998年6月,耿某因开办养猪场资金不足,向余先生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月息为2分,并出具了借条。同年8月,耿某又向余先生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和利息同上次的约定一样。

  两次借款到期后,耿某由于养猪一度亏损,无力偿还本金和利息。余先生多次找耿某催要,耿某分别在2001年、2003年、2004年给付利息共1万元。此时,耿某要求余先生为其出具收条,由于余先生不识字,就指派妻子贾女士向耿某出具收条,上面载明:“今收到老耿1998年6月至8月现金叁万元。2001年付利息陆仟元,2003年1月7日付利息壹仟元、9月17日付利息壹仟元,2004年5月22日付利息贰仟元。2004年5月22日余先生收。”

  2005年1月,耿某又向余先生还款2仟元,贾女士同样按照先前的字据表述向耿某出具了收条。

  期间,耿某为感谢余先生借款支持其养猪,在1999年至2001年春节分别送去猪肉共203斤(按当时市场价值1015元)作为酬谢,以此来安抚余先生,待生意好起来后再偿还本金和利息。

  被告紧扣字眼欲赖账

  转眼之间,借款到了第7个年头,可耿某并没有向余先生表达偿还下余欠款的意愿。

  余先生多次索要欠款无果,便于2005年4月向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耿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向其支付借款利息。

  2005年5月,樊城区法院依法判决耿某向余先生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月息2分计算偿还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本案遂进入执行程序。

  2006年3月,耿某以当时没有找到余先生出具的收据,以无法向法院提供还款证据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2006年春节期间,耿某在家中偶然找到了余先生的妻子所出具的收条,经仔细阅读收条上的内容表述,顿时让他喜上眉梢,发现自己不仅给付了利息,还将本金也偿还了,钱数相加先后共向余先生偿还本金和利息4.2万元。

  白纸黑字的收条写得清清楚楚,余先生为何这般紧紧追债呢?耿某紧扣收条上的字眼委托律师向樊城区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民事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

  借款本来是朋友间的帮忙,竟然没有想到对方会在收条上做文章想赖账不还,余先生越想越觉得生气,在悔不该当初借款的同时,也深深内疚年少读书甚少,但他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让事情的真相水落石出。

  此后,本案经过樊城区法院两次审理,耿某便提出上诉;市中院第一次发回重审、第二次驳回耿某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1月,耿某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驳回了耿某的再审申请。2011年1月,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审该案,并于3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市中院和樊城区法院民事判决,发回樊城区法院重审。

  法官明断真假仍原判

  2011年11月30日,樊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耿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人黄某的书面证言,证实其已向余先生偿还了本金的依据,耿某据此证明原审因其未找到余先生的妻子所出具的收条,才认可了没有偿还余先生的借款本金事实,但黄某的证言中没有证明耿某已偿还余先生本金的内容。

  耿某提交的另一主要证据也就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余先生的妻子贾女士向耿某出具的收条。通过证据规则来判断,从贾女士书写习惯来看,其表述的支付利息的内容相对完全,语句的首部为还款时间,尾部为还款的性质和金额,中部加一“付”字表明支付的意思,若解读为1998年6月至8月还款3万元,显然与耿某于1998年6月、8月向余先生借款3万元,并在2001年至2005年间共支付1.2万元利息的事实不符,该语句中部也未加一“付”字表明支付的意思。结合收条的全部内容及贾女士的书写习惯,解读“今收到老耿1998年6月至8月现金叁万元”的真实意思不是耿某所称的其已偿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而是余先生所称的其想明确耿某所支付的1.2万是耿某两次借款的3万元所产生的利息,如理解为耿某已偿还了了本金,那就是耿某借款当时就还了,不存在以后还支付利息的事实。

  另外,耿某能够清楚地表述每一笔利息的支付情况,却不能说出偿还本金的时间和金额,显然不合常理。还有,耿某在原审中的答辩意见及其所提交的书面答辩状均表明了其没有偿还余先生3万元借款本金,充分证明了耿某没有偿还借款本金的事实,也证明了贾女士向耿某出具的收条中“今收到老耿1998年6月至8月现金叁万元”的内容真实意思表示不是耿某偿还了3万元借款本金,而是想强调耿某所支付的1.2万元利息是耿某于1998年6月、8月向余先生两次借款3万元所产生的利息。

  该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借款的数额、利息的约定均不持异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已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余先生和妻子贾女士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导致其在向耿某出具的利息收条时,文字、语序表述不准确、规范,导致双方对文字内容的理解产生歧义。

  通过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审核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樊城区法院认定耿某仅支付了余先生1.2万元的借款利息,没有偿还借款本金的事实。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耿某不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且长期拖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耿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余先生付清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规范才能防法律风险

  承办此案的牛首法庭庭长杨全胜介绍,收条就是一种凭据性条据,一张立意明确的收条纸往往要具备正文和落款等基本要素。应将所收到的货物、款项的具体数量、名称、规格、性质交接地点等一一说明,同时还要写清交接人的姓名并签字盖章。为避免双方法律纠纷的产生,收条也最好写明日期,钱款数目大写而且要避免涂改等。

  针对当前因为收条、借条等凭据性条据引发的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现象,他建议大家在写收条、借条或者签定合同等事项前,不要嫌麻烦,落笔之前想一想,写完后再看一看是否规范和合理,若本人因文化水平所限,也可请教身边具有法律常识的人士帮助,这样才能有效防范字据本身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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