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例指导

竞标失败心恼怒 强迫交易受刑处

被告人刘某强迫他人退出投标被判处罚金1万元

时间: 2013-11-29 14:36 来源: 襄州区法院

 

被告人刘某因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投标,近日被襄州区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1万元。

2012年9月27日上午,襄阳市某招标办公室对某村一地段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底价2.5万元价格公开招标。该村刘某和本村村民张某等人参与竞标,最终张某以3.2万元价格中标,并当场以该村出具的一张3.03万元欠据抵作承包费押金递交。刘某见状心生恼怒,指责张某抬高标价,并威胁张某,中了标也搞不成。当日下午1点,刘某又找到张某家中要求张某退出竞标。因话不投机,双方发生争吵,期间刘某将张某推到在地致张某左脚小拇指流血。在刘某胁迫下,张某退出投标。案发后,刘某退赔了张某损失。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投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第3项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退赔了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强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强迫交易对象的人身权、财产权,又包括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强迫张某退出投标行为,破坏了招投标活动对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信守,严重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第3项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依法受到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