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醉酒跳楼自杀 同伴疏于照顾赔偿
因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导致共同饮酒人醉酒并处于危险状况时,共同饮酒人便对醉酒同伴产生法律上的必要照顾义务,违反此义务,产生损害后果的,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近日,襄州区法院对一起醉酒跳楼坠亡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开庭审理。
2012年9月7日上午,刚离婚不久的王某要约朋友周某开车载其同行办事。午饭间饮酒,王某醉。周某开车载其回家,途中王某吐酒。周某带其到一酒店休息。下车时王某说心里难受,周某没在意。到酒店房间,周某与王某交谈,后发现王某的包丢在车上,周某下楼拿包,留王某一人在房间。回来敲门,无人应答。周某请酒店服务员开门,见房内无人,窗户开着,往窗外看,王某已仰面摔在酒店三楼餐厅平台上,死亡。经侦查,王某高坠死亡是自杀。为追索民事责任,王某父母和未成年女儿将周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周某与王某同行饮酒致王醉的先前行为,导致周产生照顾和负责王安全的善良管理义务。周没有将王送回家中,在王表示心理难受时,也未留意其难受原因,而是将王带入酒店,并将其在醉酒状态下单独留在房间,随后坠楼身亡。王坠楼与周没尽到妥善照顾义务有一定关联性。据此,判决周赔偿王父母和女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的15%即6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