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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健身猝死 家属状告健身房

时间: 2012-05-22 11:17 来源: 本院
   一小伙在健身房锻炼时突然猝死。事发次日,健身房与小伙的父母达成了1万元的赔偿协议。1年后,小伙的父亲认为赔偿协议不公平,将健身房告上法院索赔54.5万元。官司打了一年多,小伙的父亲最终败诉。

  【案件回放】

  2009年11月25日下午5时33分许,小伙阿力(化名)在樊城炫动时刻健身公司(以下简称健身公司)健身房锻炼。做完几组热身运动后,阿力于当日下午5时37分突然倒地。健身房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一名在此健身的医院护士长当即对阿力采取了心脏复苏、人工呼吸等救治措施。

  10分钟后,120医护人员将阿力抬走。阿力当天在医院死亡,其致死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心源性猝死是由于心脏病发作而导致的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

  2009年11月26日,阿力父母与健身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阿力的死亡是阿力自身疾病引起的,而非健身公司的原因,阿力家人自愿放弃尸检。健身公司从人道主义出发,给阿力父母1万元经济帮助,阿力父母不向健身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事隔一年后,阿力的父亲老江认为,健身公司在其极度悲痛之时与之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严重违反公平原则,显失公平。老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原来的赔偿协议,并向健身公司索赔各项经济损失54.5万元。

  【法官说法】

  2010年11月,法院立案后,樊城法院和市中院先后审理了该案。今年4月,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当事双方原签订的赔偿协议有效,驳回男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因为民事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被依法撤销的部分,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阿力父母与健身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履行完毕。阿力父亲提出协议显失公平,却没有举证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阿力父亲的赔偿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给予支持。法院二审终审,驳回阿力父亲的诉讼请求。考虑到老江经济困难,两级法院均免收了老江3000多元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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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洪    

文章出处:樊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