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友敬酒吃官司
年头岁尾,亲朋好友间聚会增多,喝酒助兴的场面到处可见。这时我们提醒广大酒友,在传承中国酒文化时,切不能恶意劝酒,还应及时关照醉酒者。因为这不仅仅是对他人的关爱,更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
【案件回放】
赴宴连喝两顿酒
中年男子醉酒死亡
2011年5月28日,南漳人老杨过生日,邀请亲朋好友在南漳一宾馆吃生日宴。当天,老杨的朋友老刘前来赴宴。
午餐时,老杨、老刘等12人同桌,一共喝了两斤半白酒。晚餐时,老杨、老刘、老孙等9人共喝了三斤半白酒。其中老孙与老刘相互敬酒较多,同桌的其他7人没有饮酒。
当晚9时许,老刘因饮酒过量,到老杨妻子预订的宾馆房间休息。2011年5月29日下午4时,宾馆工作人员发现老刘死在房间里。
2011年6月11日,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受襄阳市公安局委托,对老刘的尸体进行了法医学检验,认定老刘患有冠心病、心脏肥大、轻度心外膜炎等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86mg/100ml。鉴定认为,老刘在原有冠心病、心脏肥大的基础上,因乙醇中毒死亡。
【两审判决】
死者负主要责任
8名酒友共担三成责任
事发后,老刘家人将请客的老杨、同桌喝酒的几个酒友和几个同桌吃饭的人、宾馆业主告上法庭。
南漳县法院认为,老刘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冠心病仍然饮酒,导致他因饮酒过量致中毒死亡,他应承担主要责任。
晚餐上与老刘同桌喝酒的老杨、老孙等8人,明知过量饮酒对身体有害仍与老刘相互劝酒,他们的行为与老刘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老孙对老刘敬酒、劝酒较多,与其他当事人相比应负的责任要大。请客的老杨在老刘过量饮酒后未将他送回家,也未告知其家人,应承担较大责任。
宾馆业主应为客人提供安全的就餐和住宿环境是其责任,老刘因饮酒过量死亡与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他与老刘同桌但无敬酒、劝酒行为的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老刘死亡造成的损失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8万多元。南漳县法院一审判决:与老刘晚餐同桌喝酒的8名酒友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中,请客人老杨和劝酒较多的老孙各承担10%的责任,各赔偿死者损失3.85万余元;其他6名酒友一起承担10%的责任,各赔偿6000余元。
去年上半年,劝酒较多的老孙不服判决,上诉称他不知道老刘患有严重的心脏病,而且他在酒席尚未结束就已离开,他对老刘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市中院审理认为,中华民族的礼仪文化应当传承和发扬,但应当理性对待。老孙在酒席上向众人都敬了酒,但向老刘敬酒的次数要多于他人。老孙、老杨等人对老刘死亡的损害后果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与老刘过量饮酒的后果存在过失。
市中院于去年下半年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传承酒文化
更应学会自我保护
昨日,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张万忠律师接受采访时称,酒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式,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因过量饮酒导致死亡的事件,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分析酒友对同桌死亡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衡量:
一是看共饮者是否有恶意劝酒行为。如果明知他人身体不适不能或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力劝其共饮,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过失,构成侵权。
二是看共饮者是否有劝阻他人饮酒的义务。从道德角度讲,共饮者可对饮酒者善意提醒,这种善意提醒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但当饮酒人出现醉酒状态,他(她)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就与同桌客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是要看共饮者是否履行救助义务。如共饮者中出现失控的迹象,应给予合理的救助,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交给一个具备照看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送其回家,安置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处所。
张万忠律师提醒广大酒友,喝酒助兴时,不要恶意劝酒,要及时关照醉酒者。这样,不仅关爱了他人,更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