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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防护措施 导致重大伤亡事故

时间: 2012-12-31 15:01 来源: 南漳县法院

2012年3月,被告人黄某在无建筑拆除资质的情况下承揽了南漳县城关镇南背村房屋拆除工程。随后,黄某临时组织李道东、何起香、涂尚香、郝远梅、敖明香、赵文芝、孙永会、袁金方、呙明桂、李正红等十三名工人未经过培训即开始房屋拆除作业。3月7日10时许,黄某拆迁队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采用人推方式拆除房屋,在拆房过程中,房屋一面山墙突然倒塌,将正在拆房的李道东、何起香、涂尚香、敖明香、赵文芝、孙永会、袁金方、呙明桂、李正红、郝远梅等十名工人砸中。李道东、何起香、涂尚香三名工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道东、何起香、涂尚香三人系生前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赵文芝腹部损伤致小肠破裂,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孙永会双侧腓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袁金方肋骨、髂骨及耻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呙明桂、李正红二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事故发生后, 被告人黄某积极参与抢救,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 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与三名死者亲属自行和解,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56万元。

南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安全生产作业管理规定,在无建筑拆除资质、未对工人进行业务培训的情况下生产作业,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 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