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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正之心写春秋

时间: 2006-05-28 16:47 来源: 本院
    2002年3月,在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层竞争上岗中,32岁的肖保国走上院赔偿办主任岗位。国家赔偿工作不仅要求法官有较强的法学理论水平,更需要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司法实践经验。当时,许多人对肖保国抱以困惑和怀疑的目光。如今,三年过去了,当肖保国多次被评先立功的时候,当一封封群众的感谢信飞来、一件件纠纷矛盾被化解的时候,当初人们困惑和怀疑的目光变成了赞许和钦佩的笑容。

                     一马当先抓环境

   1991年7月,肖保国从武汉大学法学院毕业后来到襄樊中院,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8岁就担任了原经济审判庭副庭长,不仅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际工作能力也很强,是全院公认的民事审判骨干。担任赔偿办主任一职后,国家赔偿工作对肖保国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从此,他一头扎进书籍和案卷中,在较短的时间内从大量的法学专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判例、领导讲话中领会了法律的原意和精神,很快就成为了襄樊中院的国家赔偿专家。

   赔偿办人员少,但赔偿案件却不少。肖保国克服种种困难,不等不靠,一马当先,身先士卒,从每一件具体案件入手,亲自抓立案、送达、调查取证、听证、合议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质量,严格遵照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三年来,他所主审的58件案件不仅在全院的案件评查中全部合格,还多次在院裁判文书评比中获奖。

   肖保国认识到,只有让全社会了解赔偿法,人们在受到司法侵权后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忍气吞声或漫无目的地上访申诉。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只有了解赔偿法后,才能正确地对待自己的错误,积极去救济权利以消除影响,并最终提高司法水平,树立司法权威。三年来,肖保国先后十余次赴市委政法委、公安、检察、法院等各部门举办国家赔偿法知识讲座,两次在法律宣传日进行国家赔偿法专题咨询,有力宣传了赔偿法。

   肖保国坚持每年主持召开一至两次业务联系会,由公安局法制部门、检察院控申部门、法院审监庭及理赔小组负责人参加,就年度国家赔偿案件进行通报,探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赔委会与赔偿义务机关在认识上存在分歧的普遍性问题,充分听取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力争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由于赔偿案件涉及公安、检察等部门较多,他还积极向市委政法委进行汇报,争取重视支持,特别对一些棘手个案,政法委领导出面协调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郭某申请某检察院返还财产案,检察院违法扣押了郭某的财务单据五百余张,价值十万余元,郭某申请检察院返还单据,赔委会作出赔偿决定由检察院予以返还。后在履行过程中,检察院发现单据丢失,导致无法履行,该案陷入执行困境。双方矛盾日益升级,郭某扬言如解决不好就要进京上访。事情反映到法院后,肖保国马上组织郭某与检察院进行协商,并向市委政法委汇报后,由市委政法委一位副书记牵头,主持双方的调解工作。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圆满解决了一起一触即发的上访隐患。

                      一心为民保公正

   “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而“一心为民”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根本途径。肖保国认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经过司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都是受到司法侵权的受害人,对他们多一些人文关怀,安抚他们已受伤害的心灵,是从事司法赔偿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2002年,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局拘留八百余天,后因证据不足被撤案,于某向公安局申请赔偿。公安局不予赔偿,于某向襄樊中院赔委会申请作出决定。肖保国审查后认为,该案的核心在于公安局有关领导观念上没有转变,仍然坚持有罪推定,同时也拉不下脸面去赔礼道歉。于是,他便专程去找这位领导谈心,从宣传刑法、刑诉法直至赔偿法入手,促使这位领导认识到问题的关键。思想做通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公安局不仅接受了赔委会的赔偿决定,还主动履行了赔偿款项。案件审结后,肖保国还专程对赔偿请求人进行了回访。在回访中他发现,赔偿请求人在拘留时系在校高中生,赔偿金虽然拿到了手,但现已辍学在家,同时面临各种风言风语,心理压力很大,很不利于今后的学习和生活,甚至会影响于某一生的成长。肖保国并没有以此不属赔偿工作范围一推了之,他马上找到公安局,会同于某家长一起联系复学事宜,使于某一个月内回到了课堂。

  肖保国总是对同志们说,对赔偿请求人多关爱一些、多宽容一些,我们法院的司法权威就会更高一些。三年来,肖保国所承办的58件司法赔偿案件,无一件上访、申诉,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身正气保廉洁

   俗话说“公生明、廉生威”,肖保国一直把这一格言作为自己的座右铭。

   2003年,肖保国办理了一件吴某申请某市检察院错误扣押财产案,赔偿请求人吴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院批捕,同时检察院扣押了吴某的存单及现金共计10万元。后吴某被法院宣告无罪,但检察院以吴某虽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纪为由,拒不返还所扣款项。吴某申请赔委会作决定。肖保国接手该案后,吴某通过各种关系找到肖保国,想请他吃饭,肖保国婉言拒绝后,一天下午,吴某以送材料为由交给肖保国一个信封,肖保国打开一看发现是一沓钞票,他当即对吴某讲:“老吴,你是刚刚被确认不构成受贿而无罪释放的,难道你想因为行贿再次入狱吗?你的案子我们一定会公正处理,但你这种方式可是要触犯法律的啊!”吴某满面惭愧地走了。后该案赔委会决定由检察院返还吴某10万元,吴某在收到检察院10万元后,专程来到法院,对肖保国说:“肖法官,非常感谢你,现在案子已经结了,扣的10万元钱我已拿到了,我现在只想请你吃顿饭总可以吧?”肖保国说:“老吴,我们决定由检察院还你10万元是依法作出的,你已经受过一次司法侵害了,我们不能再让你受到伤害。饭不必吃了,只希望你今后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不要丧失对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信任。”

   因为工作成绩突出,2005年11月,肖保国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法院赔偿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05年12月,肖保国从赔偿办调到审监庭担任庭长,在新的岗位上接受着新的考验,他正全心全力书写出更加灿烂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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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洪    

文章出处:襄樊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