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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亡 肇事者判刑赔偿

时间: 2013-11-29 15:00 来源: 枣阳市法院

枣阳市一货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亡,肇事司机被法院判刑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12年12月17日,枣阳市七方镇长冲村村民沈永平持C证驾驶牌号为鄂F2K608的轻型厢式货车,沿枣阳市鹿头镇幸福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幸福大道76号路段,该司机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在超车后右转弯时,将驾驶两轮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郑本贤碰倒在地,致郑本贤颅脑损伤死亡。 经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沈永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沈永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沈永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履行,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并经审前社区矫正考察,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 沈永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