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法院四小时化解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5月18日,辽宁客商李某受他人的委托,将一批价值一百余万元的货物交由枣阳籍运输户张某运送,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由张某将该批货物从广东佛山运至四川成都,运费为22800元,货到付款。在运输途中,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遂向李某索要运费用来修车,但被李某以合同约定到货付运费为由拒绝,张某一气之下将货物拉至枣阳并扣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5月25日下午15时,李某来到枣阳法院信访接待室咨询并请求法院解决。
  当天下午正在接访的民三庭庭长陈晓冰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建议李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陈庭长考虑到李某是外地人,货物多放一天,其损失就会扩大一分,所以在迅速审核立案条件后,帮助李某到立案庭立了案并安排民三庭专人立即办理。民三庭承办法官接案后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迅速召集双方当事人来到车辆的停放地点大唐物流园内进行协商。法官从最大化地降低双方当事人的损失,减少诉累和诉讼风险等角度向双方做了释理工作,引导他们互谅互让。在向被告张某释明其私自扣留货物属于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希望原告李某能考虑到张某的实际困难。在承办法官耐心、细心的调解下,当日下午19时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李某一次性支付张某运费9000元,张某退还李某的全部货物。同时,原运输合同解除。
  目睹枣阳法官雷厉风行的办案作风,辽宁客商李某激动不已,他颇有感触地说:“真没想到,我们的运输合同纠纷,枣阳法官仅用四个小时就化解了,你们真是为民司法的好法官啊!”
编辑:王 洪
文章出处:枣阳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