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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禁止公检法联合办案

时间: 2017-02-15 15:10 来源: 大河网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据大河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这个根据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的意见总共27条,从司法理念、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核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是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错案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防范冤假错案的证据审查标准和案件审理机制,使得司法审判环节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网络越编越密。

意见提出,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意见提出,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意见要求,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意见提出,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意见还明确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意见要求,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在两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