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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酗酒驾车肇事数罪并罚获刑六年

时间: 2013-09-24 14:52 来源: 襄州区法院

伙牌人康某未经批准私自在其原有住房上加盖房屋,多次遭到当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制止。为此,康某心生怨气,酒后驾驶一辆自卸货车前往滋事。近日,襄州区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某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3年6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同时判决康某赔偿有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财产损失合计3万余元。

据悉,2013年2月15日,康某为泄愤报复,酒后驾驶其自卸货车前往某居委会院内,蓄意停放在院内的阻止其违规建房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用车和私家车进行撞击,同时撞坏院内停放的助力摩托车一辆。随后,为逃离现场康某又对前往报警的富康车进行撞击,致富康车和值班室防盗门受损。紧接着,康某趁着酒劲驾车撞开阻拦其逃离的院子大门,驶入207国道,并先后撞上一辆雪佛兰轿车和一辆出租车,致两车受损。最后,康某在驾车继续前行130米撞到一水泥墩后被迫停下,并被抓获。经鉴定,康某被抓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康某在居委会院内故意撞损公私财物价值5.5万元。案发后,康某对犯罪行为造成的部分财物损失,给予了赔偿;对未受赔偿部分,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为泄愤报复制止其违规建房的工作人员,酒后驾车撞击工作人员停放在居委会院内的车辆及院内其他公私财物,致损价值5.5万元,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康某在驾车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后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撞开阻拦其逃离的居委会大门,冲入207国道,连续与两轿车相撞,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康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因康某犯罪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财物维修损失,康某应予赔偿。鉴于被告人康某认罪和主动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判决时依据量刑规范化的规定给予了从轻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