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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润人心|可以要求物业公示哪些内容?一文看懂业主知情权边界

时间: 2026-05-20 15:08 来源: 樊城法院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去哪了?停车位怎么分的?公共维修资金用过没有?这些疑问,很多业主心里都盘过,可真要问个明白,该找谁、能问什么、问到哪一步才算合适,往往又说不清楚。

《民法典》第943条所规定的业主知情权,就让“问”的权利落到了纸面,也走进了生活。近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为这些“说不清楚”的困惑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业主知情权的实现,应当贯彻合法合理、公开简便的基本原则。

案情回顾

 

本案的原告刘某,是某小区的业主。每晚回家,车在小区里转好几圈都找不到空位,这车位到底是怎么分配的?三年了,全小区的物业服务费用以及公共水电分摊费用都交得怎么样?疑问攒久了,心里就结了疙瘩。

为了弄个明白,刘某把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诉请判令对方立即在某小区内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公示:专业设施设备资料、维修养护记录、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以及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账目、停车位、车库情况和安全事项等事项;并对相关情况每半年定期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开庭审理前,物业公司主动在公示栏张贴了《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模板》、《物业有偿服务收费公示模板》、《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公示模板》(包干制)、《监控维保协议书》。

法院裁判

 

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请求公示的部分事项于法有据、于全体业主有益,法院对于物业服务机构的自主纠正行为予以认可;部分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在庭审过程中,刘某表示他对物业公司的不满主要来自小区内车位不足。在明确业主知情权的边界和原告核心诉求的基础上,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公示小区内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及公示停车位分配情况,上述事项每年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为当年12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讼,本案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厘清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既守护了业主的合法知情权,也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公示、主动履职。在小区治理中,唯有坚持依法维权、理性沟通,才能减少矛盾分歧,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

1.知情有界,先要明白能问什么

业主的知情权不是什么事都能问,它来源于《民法典》所规定的源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共同管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相对清晰地厘定了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也预留了周延的空间。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已就基本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情况、监控维保等事项履行了公示义务,不再判决某物业公司履行。而请求公示墙体的维修,公共部位、绿化的维护的诉求,结合《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并不属于公示事项范围,法院未予支持。

2.行使有度,知道边界才好“走路”

权利有了,怎么用也有讲究。本案中,法官对刘某的请求逐一分析,也让人看清了知情权行使中的几条界限。一是请求要明确。刘某要求公示“维修、养护、更新”事项,可经法官释明后,也未能将该事项确定为具体可行的诉请。这部分请求最终没有支持。二是事实要存在。刘某要求查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记录,可小区压根没有筹集过这笔钱。他又想查看消防设施合同,小区也没签过这类合同。这些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三是方式要合理。即便请求有道理,也不能不顾成本和她人权益。比如涉及邻居个人信息的资料,不宜原封不动地贴出去。法院会在支持请求的同时,调整公开方式,该在公告栏张贴的就不必挨家挨户送达,既保障知情,也守住分寸。

3.化解在实,把心里那块“石头”搬开

业主知情权纠纷往往因具体纠纷而起。业主与业委会、物业公司的关系不会随着一次判决的结束而终止,如果仅仅依法判令事项公示,而不考虑业主与业委会、物业公司共同管理小区的关系、矛盾的实质解决,尽管厘清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可能导致“案结事未了”,甚至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引发新的诉讼。

法官通过在法庭询问积极引导,最终找准了刘某的心结,并判令物业公示停车位分配情况。这一下,刘某最挂心的事有了回应,物业也知道往后该怎么做了。判决下来,双方都重归和气。

有了知情权,我们多了一份保障;用好知情权,也需要一点体谅和分寸。《民法典》把知情权交给业主,是为了让小区的事能放在阳光下,让大家住得安心。但这权利的落脚处,终究是让业主和物业相互理解、把共同的家管好。

案子结了,比输赢更重要的,是双方重新捡起了“有事好商量”的信任。

 

人物简介 /Profile/

一审承办人

彭庆伟

樊城法院定中门法庭一级法官(现已退休)

案例编写人

陈迪非

樊城法院审管办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