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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注册农合社,金蝉脱壳法不容

时间: 2017-01-11 15:40 来源: 老河口法院

近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张某假借经营之名借贷不还,被法院判决还款。

 

基本案情

2013年,襄州区古驿镇张某到老河口市袁冲乡某村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社,欲经营种植蘑菇。在薛集镇工商所注册合作社之后,通过网聊结识了宜昌女青年刘某,并以合作社和个人名义共同向其借款60000元。2014年10月,该合作社在老河口市工商局注销。2015年2月,张某又以合作社和个人名义向刘某借款80000元。上述两笔借款,被告张某均向原告刘某出具了借据,并加盖了合作社印章。双方口头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还借款,最后无法联系,下落不明。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及合作社其他成员一起共同偿还债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于2013年在袁冲乡组建合作社时,骗取了当地合作社农民身份信息并伪造了签名,虚假出资200万元,后在薛集镇工商所进行了注册,但对外公布的合作社成员与注册登记的成员大不相同。2014年10月,张某在老河口市工商局注销合作社,但未进行清算,其他合作社成员亦不知情。经过释明,原告刘某意识到自己受到蒙骗,本案被告中其他合作社成员也是受害者,遂撤回了对其他合作社成员的起诉,只要求被告张某一人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依据当事人自由处分个人民事权利原则,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张某限期还款。

该案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在宣判后还对本案的涉案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使涉案人员重新认识到个人身份信息的重要性,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不能轻易与人;参与经营过程中要注重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认真审核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