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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诈骗获刑

时间: 2012-09-29 11:26 来源: 谷城县法院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黄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利用职务之便,先后5收受贿赂,日前被谷城法院判处有期徒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9年2月,谷城县河道堤防管理处主任黄某,得知湖北天谷公司因基建用砂,欲策划假借以石某的名义申请北河段砂石开采权,然后再转让给天谷公司。后与石某商量并同意后,黄某即以石某名义起昔一份申请书,并将时间提前为2008年12月15日。尔后,黄某对天谷副总孙某谎称,你们看好的河段石某在搞,如果你们要搞的话,就和石某协商,从石某手中买过来,孙即请黄某约谈,后石某根据黄某的授意与孙多次商谈采砂经营权转让事宜。2009年3月2月份,石某与孙签订了转让意向协议书,在征得黄某同意后,石以10万元价格将上述河段采砂经营权转让给天谷公司。2009年3月18日,黄某将石某引到本单位分管河道管理的副主任杨某办公室,对杨说,石是和江某一起申请的砂石开采权,石某申请的是北河段,手续你给他办一下。杨当即给石办理了采砂申请手续,核定年计划采砂量为30000立方米,年交河道采砂管理费30000元,黄某在申请批准栏中签批“情况属实”。2009年3月16日、21日天谷公司分两次将10万现金支付给石,后黄某对石说,你搞1万,其余9万元取出给我,石取款5万元给黄。此后,黄多次找石索要余款,石认为收到天谷10万元是自己出具的收条,担心天谷公司采砂不成向其索要此款,未将4万元给黄某。事后天谷公司因故未能采砂,2011年4月25日,黄某得知侦查机关在调查此事,遂将骗得的5万元交给本单位财务室李某,并出具了“暂收石某砂石资源费伍万元整,待所申请砂场纠纷协调好后,据实入账”的收条。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另查,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之便,于2008年10月至2011年2月,先后五次收受他人贿赂7800元。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与他人串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使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天谷公司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骗取公私财产,数额巨大;同时,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受贿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属自首。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