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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发票 立功获缓刑

时间: 2013-03-29 16:44 来源: 南漳县法院

近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10年1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林某购置电脑、打印机、空白发票等设备,私自刻制湖北省南漳县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伪造了多份《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建筑业统一网络代开发票》,在公共场所发布广告招揽买主。张某(另案处理)欲购买假发票贩卖,遂通过林某发的广告与林取得联系,购买《建筑业统一发票》7份、《建筑业统一网络代开发票》10份,共计17份,面额为3697196.36元。张某将17份假发票通过李某出售给另外7人,先后在南漳县境内使用,造成国家税收流失215145.06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发票管理法,伪造、擅自制造、出售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林某有立功表现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