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约定利率过高 债务人为此拒还债
谷城法院审理:超四倍以上不保护
龙力向周某借款约定,如逾期未还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到期后未如期归还,双方为本金及违约金发生纠纷。近日,谷城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民间借贷利率超出国家规定四以上倍部分不受保护。
被告龙力因建筑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于2012年3月3日向原告周某借款81.4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定于2012年5月5日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未还,自愿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履行金。今年5月17日,被告龙力以承建的工程即将竣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再次向原告周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于2012年6月17日前付清,如逾期未还,自愿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索要无果,引起诉讼。
谷城法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龙力分两次向原告周某借款合计181.4万元,并出具了欠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周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原告要求偿还借款违约履行金之诉请,双方虽对逾期还款承担违约金有约定,但约定过高。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原告此诉请,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龙力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之内偿还原告周未本金181.4万元及与之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