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载人出事 车主赔偿万元
免费让熟人搭便车,不想熟人下车时摔伤,落下八级伤残。时隔2年,伤者将三轮车主告上法庭,索赔4万多元。近日,谷城县法院一审判决,免费载人的三轮车主帅某承担三成赔偿责任,赔偿伤者许某损失1万余元。
2010年4月4日下午,湖北省谷城石花镇鲍家湾村村民帅某骑人力三轮车前往谷城莫河村时,偶遇同村的许某。许某要求搭便车同行,帅某欣然同意。车到鲍家湾村附近时,许某在三轮车还没停稳的情况下急着下车,跌倒摔伤,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住院 25天,花去医疗费3400多元。出院后,许某在医院多次接受辅助治疗。后经鉴定,许某为八级伤残。
今年5月初,在村委会的调解下,帅某赔偿给许某医疗费1500余元。此后,许某将帅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4万多元。
谷城县法院认为,帅某骑三轮车前往有关村组,许某主动要求乘坐,双方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虽不需支付报酬,但帅某有义务保证许某的人身安全,不得损害。当事双方在此次事故中均存在过错,许某应负主要责任,帅某负次要责任。谷城法院一审判决,帅某承担许某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3.8万多元的30%,即1.14万元,许某自行承担70%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