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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男童入园期间划伤脸部留下疤痕

原告诉请精神抚慰金法院酌情支持

时间: 2013-11-12 09:39 来源: 襄州区法院

3岁小宝在幼儿园上学期间与小朋友打架被划伤脸部,留下疤痕。为追索赔偿,小宝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近日,襄州区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小宝医疗费、交通食宿费、司法鉴定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720元。

2011年10月26日,小宝在当地白云幼儿园上学期间,因与小朋友打架,被小刀划伤脸部。之后,白云幼儿园及时将小宝带至诊所治疗,并支付费用。小宝外伤愈合后脸部留下疤痕。为做后续治疗,白云幼儿园为小宝购买了去疤外用药,但拒绝按小宝父母要求为小宝做脸部整容手术。2012年10月,小宝随父母到武汉协和医院治疗疤痕,支出医疗费420元、交通费800元。随后,小宝父母又委托鉴定部门对小宝伤情做出鉴定意见:1.小宝的面部疤痕不构成伤残;2.右面部疤痕对容貌有较明显影响,建议整容治疗。后小宝父母向白云幼儿园追索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经济赔偿未果,引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小宝在被告白云幼儿园上学期间受伤,白云幼儿园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脸部疤痕可随时间逐渐消失的意见,因无相应证据支持,该院不予采纳。但原告脸部疤痕整容损失尚未发生,数额不能确定,原告可在损失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原告的各项损失中:医疗费420元、交通费800元、法医鉴定费500元,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1万元,因原告面部受伤留有疤痕,影响了容貌,故酌情支持2千元。据此,该院依法做出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