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房屋征收中不得对公共利益作扩张性解释
“财产征收、征用诉讼案件往往案情比较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牵涉国家、社会多方利益和国家相关政策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甚至酿成恶性刑事案件。”在今日上午最高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说,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作用,依法维护财产征收、征用诉讼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但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财产征收、征用中的“公共利益”范围?
郑新俭说,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对公共利益作了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此规定认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范围,且对此规定的兜底条款不得作出扩张性解释。”
上述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郑新俭说,要参照适用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相关司法政策和指导性案例,“《民法通则》第7条、《物权法》第42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等法律条文虽提及公共利益一词,但没有具体解释。对此应当参照适用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相关司法政策和指导性案例,对公共利益范围作出合理界定。”
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等对特定领域公共利益范围未作出明确规定时怎么办?对此,郑新俭告诉北青报记者,“一般应遵循保障人权等法理,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对公共利益范围作出合理性解释”。
郑新俭说,检察机关关注行政诉讼程序公正问题,发现行政审判程序存在违法情形的,依法监督法院及时纠正错误,保障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关注行政执行领域中违法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措施、滥用执行强制措施等问题,重点审查行政非诉执行行为合法性问题,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关注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不当干预问题,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法院,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求能获得公正审判。
充分发挥检调对接机制作用,对于涉及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申请监督案件,寻找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因势利导,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北青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