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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受伤 调解“给力”获赔偿

时间: 2012-09-29 10:08 来源: 南漳县法院

831,南漳县城关镇樊湾村6组村民刘某握着城关法庭吴法官的手,激动地说:“谢谢你们,不是你们辛苦的调解,我真不知以后怎么过!”。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同组村民王某建房,邀请自己帮忙,哪有不帮之理?孰料帮忙过程中意外受伤,刘某落下了八级伤残,但王某却拒不赔偿,不得已,刘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2011314,南漳县城关镇樊湾村6组村民王某因要建新房,请同组村民刘某等人帮忙拆旧房,上午10时许,刘某在王某旧房的二楼空心板上搬砖时,空心板突然断裂,刘某随即摔到了一楼地面上,致头部、胸、腰等多部位受伤。王某当即将刘某送往南漳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29天,王某支付刘某住院医疗费14685元。同年725日,刘某的伤情经南漳县彰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于是向王某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万多元。王某辩解刘某系有偿服务,同时自身有重大过失,请求赔偿数额过高,不愿再承担赔偿费用,双方陷入僵持局面。

城管法庭审理认为,刘某为王某无偿提供劳务帮忙拆房,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帮工人刘某在义务帮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王某不仅要赔偿因伤害造成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还应当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王某辩称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支撑,法庭不予采信。

为了使被告王某转变认识,让伤者刘某尽快得到赔偿,办案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任凭法官百般劝说,王某依然坚持自己的认识。办案法官再次调整思路,把调解搬到案发现场,并邀请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和双方亲友一起调解。大家一致认为应该给予赔偿并极力劝说,王某的态度终于有所松动,刘某也认识到王某刚建房赔付能力有限,愿意把赔偿数额降低。吴法官立即趁热打铁全力调解,经过不懈地努力,终于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损失3万元,刘某主动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至此,一场邻里间的义务帮工纠纷就此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