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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法院审判首例制造毒品案

时间: 2014-11-14 09:02 来源: 宜城市法院

11月13日,笔者从宜城市法院获悉,由该院负责审理的李某某、邹某等5人制造毒品案,由于证据充分,量刑准确,故10日内无1人提出上诉。因此,从本月12日起生效。

李某某、邹某等制造毒品案始于2012年年底。当年11月的一天,李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邹某,并多次见面商谈制毒事宜。后又发展王某某、黄某、段某某参与其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段某某、王某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制造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制造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已经着手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本案审判长、宜城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时间跨度较长,加之宜城法院又是首例,无经验可循,因此办案法官对案件尤为慎重,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由于庭审严谨,证据充分,量刑准确,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无1人对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