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吨工业盐假冒食盐销售
无良商人非法经营一审获刑6年并处罚金
将大量工业盐倒包成食用碘盐,流入食盐市场,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近日,襄州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查获的假冒“云鹤”牌湖北精制碘盐20.2吨、工业盐42.2吨和假冒“云鹤”牌湖北精制碘盐外包装袋4504条予以没收;追缴违法所得。
2010年9月,枣阳人徐某注册成立一家建材制品厂,专业生产水泥添加剂、防冻剂、早强剂、缓凝剂等产品,主要生产原料为经批准从盐化公司购买的添加了一定比例木钙或煤灰等原料的工业盐,俗称“掺合料”。2012年4月至12月,徐某指使聘请的工人将购进的“掺合料”中的煤灰分出后,假冒食用盐对外销售;此外,徐某还指使工人将其私自从他人手中购进的未添加木钙或煤灰的60吨工业盐直接装入“云鹤”湖北精制碘盐包装袋内冒充食用盐对外销售共计59吨。2012年12月25日,襄阳市治安支队行动大队民警会同襄阳市盐务局执法人员在徐某经营的建材制品厂内查获尚未售出的假冒“云鹤”湖北精制碘盐20.2吨、用于制假的工业盐42.2吨和假冒“云鹤”湖北精制碘盐外包装袋(每袋可装食盐50kg)4504条。经抽样鉴定,以上查获的62.4吨假冒“食用碘盐”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GB26878-2011《食用碘盐含量》的标准要求,被确认为不合格,系非碘盐。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未经盐业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食盐121.4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徐某因2001年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7年5月24日刑罚执行完毕后,又于2012年4月开始,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外,徐某非法经营的121.4吨假冒食盐中,有62.4吨由于公安人员查获徐某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为此,该院依法做出上文所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工业盐假冒食盐销售涉及食品安全严重危害民生,襄州区法院一审对相关问题做了充分考虑。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依照2002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应当择一重罪论处,该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