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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十大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公布,襄阳法院榜上有名!

时间: 2017-08-21 11:13 来源: 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

近日,湖北省高级法院组织评选了10个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由襄阳市高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襄阳市中级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二审的“吕某某故意伤害案”入选其中。

裁判要点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呈不断上升之势,有很多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对法定的界限不明确,误认为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一律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直到判处刑罚后才悔恨自己不懂法。对未成年人的裁判标准到底依据是什么?在量刑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哪些情节?裁判结果如何体现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与矫正?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朋友从襄阳市一中学打完篮球出来时,被被害人李某喊住,两人随后发生口角、厮打,被围观人员劝开后,被告人吕某某与朋友随即离开现场,被害人李某因气愤持砖块继续追赶被告人吕某某,将被告人吕某某后背处砸了一下,双方随后再次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持刀将被害人李某后背部刺伤。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2016年2月1日,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裁判结果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吕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足以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系被抓获归案,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未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吕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作案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吕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确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二审改判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属未成年人犯罪,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数量亦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一方面,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积极采取“以防为主、打击为辅、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另一方面,又积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实施教育、感化和挽救的一系列措施,使未成年被告人从心理和行为上都得到矫正,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今后的健康成长。二审判决充分考虑到上述情节。

专家点评

中南民族大学黄豹教授:本案是两人发生口角及争斗,未成年被告人在遭到殴打的情况下,持管制刀具将被害人刺成重伤。基本案情比较简单,通过庭审质证,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以及犯罪现场指认照片、司法技术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已经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能够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先后向二个部门发出委托调查函。针对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及被告人已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且取得谅解的现实,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对当地司法局提交的调查情况综合评估意见进行了认真考虑,接受其“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决定改判为有期徒刑缓刑。这种改变符合案件的特殊对象事实,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避免因微罪羁押导致的标签效应对被告人产生的后期影响,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在社会中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