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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醉酒跳楼身亡 同伴疏于照顾赔偿

时间: 2013-05-29 09:32 来源: 襄阳市襄州区法院

因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导致共同饮酒人醉酒并处于危险状况时,共同饮酒人便对醉酒同伴产生法律上的必要照顾义务,违反此义务,产生损害后果的,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近日,襄州区法院对一起醉酒跳楼坠亡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开庭审理。

2012年9月7日上午,刚离婚不久的王女士要约朋友周先生开车载其同行办事。午饭时因心情不好王女士醉酒。周先生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王女士吐酒。周先生带其到一酒店休息。下车时王女士说心里难受,周先生没在意。到酒店房间,周先生与王女士交谈,后发现王女士的包丢在车上,周先生下楼拿包,留王女士一人在房间。回来敲门,无人应答。周先生请酒店服务员开门,见房内无人,窗户开着,往窗外看,王女士已仰面摔死在酒店三楼餐厅平台上。经侦查,王女士高坠死亡系自杀。为追索民事责任,王女士父母和未成年女儿将周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周先生与王女士同行饮酒致其醉酒的先前行为,产生周先生照顾和负责对方人身安全的善良管理义务。周先生没有将王女士送回家中,在王女士表示心理难受时,也未询问原因,观察动态,而是在醉酒状态下单独将其留在房间,随后坠楼身亡。王女士的坠亡与周先生没尽到妥善照顾义务有一定关联性。据此,判决周赔偿王父母和女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的15%即6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