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襄阳法院一案例入选湖北法院打击“拒执犯罪”首批典型案例
昨日(11月14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打击“拒执犯罪”首批典型案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5年6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今年9月以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
为持续加强打击拒执犯罪宣传,强化“生效判决必须履行”的社会共识,现从湖北法院近年来移送或审结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精选发布7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公司人格混同、利用他人身份注册支付账户、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公司实际控制人转移关联公司财产等常见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彰显法律权威、维护合法权益。
其中包括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办理的《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

基本案情
黄某与襄阳某混凝土公司、襄阳甲建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襄阳某混凝土公司欠黄某借款本金1431018元及利息,于2020年8月10日前付清,襄阳甲建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调解书生效后,两公司未按约定履行,黄某于2020年8月18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襄阳甲建材公司对外享有到期债权,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鄂0606执恢1752号执行裁定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裁定冻结襄阳甲建材公司对第三人襄阳乙建材公司、第三人王某某(同时为襄阳乙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的到期债权1102419.25元,并要求襄阳乙建材公司、王某某自收到文书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某履行对被执行人襄阳甲建材公司到期债务1102419.25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022年7月26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电话联系王某某询问履行情况,王某某认可收到上述裁定及通知,未提出异议。
襄阳乙建材公司、王某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在法院执行期间,在有593000元收入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执罪。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将该案线索移交樊城区公安分局。
樊城区公安分局立案、传唤王某某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按照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将其应付的1102419.25元转入樊城区人民法院账户,收到该笔案款后,申请人黄某向法院出具结案申请书,该案执行完毕。
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4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件侦查期间,主动履行全部协助义务,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25年4月22日判决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协助义务人收到法院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按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向法院履行偿还被执行人到期债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形成有效震慑,案件侦查期间,协助义务人主动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协助义务,获得从轻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